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是否无效?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近日,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安心物业公司(化名)是竹山县城关镇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建设以来一直由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2021年1月27日(房屋交付当日),小区业主黄某与安心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明确: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3元/㎡收取(2024年6月下调至1.1元/㎡);交费方式为交房时预收一年,后续按年交纳。因黄某未交纳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间物业费,安心物业公司多次向黄某催要尚欠物业费6000余元。
面对催缴,黄某提出抗辩:安心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作为小区业主不应继续支付物业费。双方协商无果后,安心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
是否无效?
根据双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类案裁判规则作出详细解析。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系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以便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所调整事项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安心物业与开发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经招投标即签订亦不必然导致该合同无效,小区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黄某限期内向安心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物业费6000余元。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