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徐国文)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实行,其中,专门为饲养动物行为划定法律“红线”,标志着不文明养犬等现象的治理将从道德约束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相关行为将面临从罚款到拘留的法律制裁。围绕新规具体内容及本地执行细则,12月11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相关部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与当前的法规相比,核心条款框架一致,但惩处力度显著加强。”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谭志丹说,当前法规对类似行为的罚款金额在200元至500元之间,新规将罚款上限提升至1000元,并新增了行政拘留措施,旨在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更为重要的是,新规新增两项关键条款: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新规施行后,市民在养犬观念上需要进行根本性转变。”谭志丹介绍,例如,遛狗不牵绳不再是简单的个人习惯和素质问题,而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一旦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犬只伤人,饲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更将直接触发治安管理处罚,面临罚款乃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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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免疫、禁养烈犬是硬要求
在养狗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具体事项或者如何规范文明养狗?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具体管理问题,谭志丹一一进行了解答。
《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在市、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或携犬进入,饲养人需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申办养犬登记证、领取犬牌;携犬外出时必须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犬链(绳)牵引,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乘坐电梯时应为犬只戴嘴套或采取怀抱方式;严禁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在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区域养犬或携犬进入,否则将面临处罚。
谭志丹认为,新规的施行及《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补充,更加明确了依法、安全、卫生和文明养犬的责任与要求,提醒广大市民在饲养动物的过程中,将不饲养烈性犬、遛狗要牵绳、携带清洁袋(及时清理粪便)等理念根植于心。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