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规定,《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价费〔2015〕43号)规定,十堰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现贯彻实施。
一、城区供水价格及优惠政策
(一)居民供水价格。

1.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和单位,暂按1.46元/吨执行。
2.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以上居民、非居民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供水价格优惠政策。
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十价环资规〔2013〕77号)规定: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即每户月用水量在15吨及以内的仍按1.10元/吨执行,超过15吨的,超过的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污水处理费及优惠政策

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十价环资规〔2016〕13号)规定:为确保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而降低,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0.8元/吨执行。
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价格优惠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2.省发改委、省卫健委《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登记、卫健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机构用电价格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视同为当地执行居民水价或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3.《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价费〔2015〕43号)规定: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四、企业联系方式
十堰市城市供水有限公司:0719-8694766
编辑:董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