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郧西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时间:2026-07-06 15:05 来源:郧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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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1号

本院在执行余金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金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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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余金菊,女,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店子镇南坡村3组

执行标的:欠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661元

执行案号:(2026)鄂0322执恢37号

执行依据:(2018)鄂032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余金菊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36590

联系人:段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2号

本院在执行王太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太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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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太兵,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腰滩河村1组

执行标的:借款90504.11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

执行案号:(2022)鄂0322执恢59号

执行依据:(2016)鄂032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太兵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716

联系人:张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3号

本院在执行唐晓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晓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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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唐晓仙,女,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马安镇下川村1组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9000元及利息61811.79元、案件受理费9123元

执行案号:(2022)鄂0322执540号

执行依据:(2022)鄂03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唐晓仙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悬赏公告

(2026)鄂0322执悬34号

本院在执行阮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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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阮鑫,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凉水泉巷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3144元、案件受理费724.6元

执行案号:(2025)鄂0322执1208号

执行依据:(2024)鄂0322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阮鑫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赏金领取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将在被举报财产处置完毕后三十日内,监督申请人向举报人给予悬赏金。

悬赏期限:本悬赏公告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均具有效力。如申请人撤回悬赏执行,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另行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对举报信息,本院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予以登记,一经核实,将及时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举报线索相关情况严格保密。

执行法院:郧西县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6209176

联系人:朱法官

编辑: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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